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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刘健一

  刘健一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资深保险专业律师,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保赔网首席律师,广东保险律师网首席律师,专注车险、财险、寿险、交通事故、工伤、房产案件。

执业证号:13101200910262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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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祸伤者出院9天后再入院 协议后再索赔获法院支持
    出处:#   时间:2013/6/1 19:18:26   点击:2094

      四川在线消息(青法宣 四川在线记者 宋丹)电动自行车与轿车相撞,原告受伤入院,诊断为软组织挫擦伤,原告于当日出院,并与被告达成协议,由被告赔偿1000元。9天后,原告感到不适再次入院,住院35天,花费医疗费3万余元。随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赔偿事宜无果,遂将被告、第三人(成都某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成都市青羊法院一审判令第三人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付44801元。第三人不服上述判决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依法维持原判。

      2010年8月14日10时许,谢飞(化名)驾驶轿车沿成都西御街由东向西行驶,与曾丽(化名)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曾丽受伤。事故发生后,曾丽诊断为双肘后、左膝皮肤软组织挫擦伤。事故当日,谢飞与曾丽的丈夫达成协议,由谢飞赔偿曾丽护理、误工费,负责维护电瓶车,由谢飞赔偿曾丽1000元。曾丽后于2010年8月23日到省骨科医院治疗到同年9月28日出院,支付医疗费35608元,出院诊断为左肘后韧带断裂,左膝内韧带断裂、左膝关节骨拉伤。

      2011年8月19日经交管部门认定曾丽、谢飞事故同等责任。曾丽将谢飞作为被告、保险公司作为第三人告上法庭,要求被告支付事故损失48309元,第三人在保险赔偿限额内直接支付。

      被告谢飞认为,事故发生后双方已经签订调解协议,并支付了1000元,该纠纷已了解,该案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第三人辩称,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和解协议真实的反应了双方权利义务及赔偿情况,本案已经超过诉讼,另原告受伤与车祸不存在关联关系,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请。

      被告、第三人称曾丽所受伤(第二次入院)与本次事故无关。法院认为,事故发生当日曾丽虽诊断为双肘后、左膝皮肤软组织挫擦伤,但9天后曾丽再次入院治疗至9月28日出院,出院诊断为左韧带断裂、左膝内韧带断裂、左膝关节骨伤,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判断,前后两次诊断所涉及伤情与本次事故均具有相应关联性,而谢飞、第三人亦未提出相反证据予以反驳;被告、第三人称交通事故发生在2010年8月,原告于2012年才提起诉讼显然已经超过一年的诉讼时效。

      法院认为,交管部门的责任认定书于2011年8月19日出具,对双方责任进行了明确,而该认定书出具后,曾丽才能够据此依法主张自己的诉讼权利,故本案诉讼时效应从事故责任认定书出具起算,原告在2012年8月19日以前提起诉讼,未超过一年,因此,本案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本案事故的发生是由曾丽、谢飞的违法行为共同所致,法院酌定由谢飞承担事故损失的60%,由曾丽承担事故损失的40%。根据曾丽的诉讼请求,法院认定本案损失为44801元。因涉事轿车购买了交强险,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付的金额为44801元。谢飞在事故后已支付给曾丽丈夫1000元,应在本案中予以扣除,遂判令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直接支付给曾丽保险赔偿金43801元,支付给谢飞保险金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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