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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刘健一

  刘健一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资深保险专业律师,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保赔网首席律师,广东保险律师网首席律师,专注车险、财险、寿险、交通事故、工伤、房产案件。

执业证号:13101200910262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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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压线旁施工触电致伤残 两责任方共赔19万
    出处:#   时间:2013/6/22 23:55:03   点击:2212

    刘洋在施工中被高压线击伤,事故发生后和责任方多次协商赔偿事宜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6月3日,巩义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事故责任方赔偿刘洋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194775.91元。

    2011年春,巩义市金星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将两座钢结构车间建设工程承包给郑源。3月23日,郑源雇佣孙洋等人到巩义市金星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进行工房房顶封闭制作与安装工程施工。孙洋在工程中负责电焊及整体组装工作,报酬为每天90元。在工程进行到距离厂房旁高压线有一定距离时,为了保障施工人员的安全,郑源停止了施工并向金星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报告了工程的安全隐患。因通过施工地点的高压线由巩义市联达工业区供电所管理,金星耐材有限公司又将工程的安全隐患报告给了巩义市联达工业区供电所,供电所遂派工作人员到施工地点,更换了一根高压线,将剩下的两根高压线用绝缘线管套住,让郑源等人继续施工。2011年5月17日上午,孙洋在施工时被高压线击中摔落,当即被送到巩义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因病情严重,当天又转至郑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孙洋的伤情为电击伤;左手食指、中指截指后缺失;左手对掌、握物功能丧失;头皮挫伤。孙洋在郑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三个月,郑源为其支付了医疗费等65323.47元。2011年8月22日,经鉴定,孙洋的损伤构成五级伤残。因对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2012年5月,刘洋诉至法院,主张巩义市电业局系巩义市联达工业区供电所的上级部门,承包工程的郑源、巩义市金星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巩义市电业局、巩义市联达工业区供电所应承担连带责任。

    经巩义市人民法院释明,原告刘洋撤回了对被告郑源的诉讼请求。另经查证,发生事故的地点的线路产权不属于巩义市电业局所有,线路产权人巩义市联达工业区供电所也没有向电业局缴纳任何费用,在管理上没有行政隶属关系;且电业局也没有安排任何人到施工现场做技术指导或者参与导线更换等工作,对刘洋受伤不存在过错,不应该对刘洋的损失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伤情,参照公安部《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之规定,并参照2013年河南省农业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刘洋的误工费为20732元。住院三个月期间一人护理,护理费为6257.8元,按刘洋主张的5532.3元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按30元/天的标准计算应为2700元;营养费按10元/天的标准计算为900元。原告刘洋是农村居民,未满60周岁,无固定收入,参照3013年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刘洋的残疾赔偿金为90299.28元,按原告主张的79248.36元计算。刘洋父母均已满60周岁,女儿5岁,至18周岁尚需抚养13年,三人为刘洋的被扶养人,其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中共计144047.61元。原告主张其精神损害抚慰金为2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原告支付鉴定费800元,交通费64元,以上共计194775.91元。

    巩义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责任。原告刘洋受雇于郑源,在为金星耐材有限公司施工的过程中被巩义市联达工业区供电所经营的高压电线击伤,经法院释明,刘洋撤回了对郑源的诉讼请求,选择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即被告巩义市联达工业区供电所和金星耐材有限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供电所对其所经营的高压线路疏于管理,是造成原告刘洋受伤的主要原因;金星耐材有限公司在原告刘洋施工中没有为工人提供安全的施工环境,是造成原告受伤的次要原因,供电所及金星耐材有限公司对原告的受伤均有过错,综合两方过错程度,酌定供电所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刘洋136343.14元;巩义市金星耐材有限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赔偿刘洋58432.77元。(为尊重当事人隐私,文中人物及单位名称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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