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在公司打架受伤 也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出处:# 时间:2013/8/18 9:49:37 点击:2178
李祥在南京某公司负责仓库运输管理。2010年6月份一天晚上,他和同事王宁等人留下来加班。当晚,王宁负责将货架放好,而李祥则将货物放在货架上,并贴上标签。然而由于王宁摆放的货架位置过于狭窄,李祥根本没法操作。因此,李祥自己开动叉车调整货架位置。结果这一举动惹怒了王宁。 两人吵着吵着就动气手来,李祥身材矮小,被王宁一拳打中面部,之后就什么都看不见了。王宁吓坏了,立马和同事将晕倒的李祥送到医院。经过诊断,李祥左眼球破裂了。 几个月后,李祥向南京市人社局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2011年12月30日,人社局出具文书,认定李祥在工作中被打伤属工伤。 面对这个结果,公司表示无法接受,起诉到法院,要求人社局撤销工伤认定。 玄武法院审理后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地,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虽然李祥是被王宁打伤的,但事情是在工作中发生的。法院认为,王宁对李祥实施暴力伤害与李祥履行工作职责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法院认为人社局认定李祥为工伤并无不当,驳回了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让公司很是不满,他们认为,李祥根本不是所谓的“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相反,公司方认为,打架斗殴的行为不但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也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违法行为。公司方的代理人则认为,工伤保护的法律原则和精神,是保障无恶意劳动者因工作或在与工作相关活动中伤亡后能获得救济,而打架斗殴这类伤害,明显违反了《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原意。”因此,公司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因此驳回了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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