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行遇车祸太阳联合保险拒赔国内费用 法院判决赔偿
出处:# 时间:2013/10/2 5:13:03 点击:6017
10月1日又将迎来一波旅游热潮,而新《旅游法》也将于10月1日正式实施。《国际金融报》记者根据几起上海浦东法院正在审理或已经宣判的跟旅游相关的案件,采访了浦东法院的几位法官,也对新《旅游法》做相应的解读。 自由行遇车祸咋赔偿 原告叶顺奉因在法国旅行期间遭遇车祸,进而向太阳联合保险(中国)有限公司所求理赔未果,而将保险公司提起诉讼一案,经过浦东法院审理后判定,原告于海外旅行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被告应按照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赔付。 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涉外旅行保险合同一份,投保险种为“无忧海外”海外旅行保险。被保险人叶顺奉2009年5月15日于法国巴黎旅行期间不幸遇车祸,当地就医治疗后又转回国内治疗。原告找到被告理赔,未果。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保险金人民币114879.47元,包括海外紧急医疗费用欧元10444.74元;国内医疗费用人民币16477.02元以及交通、误工等其他一系列费用。 被告太阳联合保险(中国)有限公司辩称,对于原告在巴黎遭受车祸的保险事故无异议,要求驳回原告诉请。对于国内发生的医疗费用,被告方认为,在法国巴黎已作出判决,其中很多超过了保单范围。 对于国内的医疗费用,浦东法院认为,原告提交的相关医疗费发票经审核后认定有关医疗费用金额为人民币2954.68元,该笔费用应由被告赔付。 本案主审法官黄宗琴表示,新《旅游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出境游发生意外时有权请求我国驻当地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给予协助和保护,相关费用由个人承担。若旅行者在与旅行社签订旅行合同的情况下出境旅游,那么新《旅游法》第六十条规定,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时间发生时,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团队游遇飓风如何索赔 原告江中杰因赴澳洲大堡礁旅游途中发生变故,向被告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要求理赔未果,而将保险公司诉至浦东法院。浦东法院经审理后判定,被告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赔付原告江中杰保险金人民币8400元。 2010年12月20日,原告与案外人上海锦江旅游有限公司(下称“锦江公司”)达成出境旅游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参团赴澳洲大堡礁逍遥纯游玩,团费每人为人民币23500元,出境前锦江公司交原告最终确认的旅游行程一份。且经锦江公司力荐和指定,原告购买了锦江公司代理、被告出售的“美亚安心游”保险协议一份,该保险协议明确在原告参团出游过程中发生出险问题,被告要按协议中承诺的旅程延误(900元)、行李延误(1500元)、随身财产受损(1500元)、旅程变更(7500元)及事涉慰问费用补偿项目(8000元)的保险金额予以理赔。 不料因澳洲大堡礁发生飓风,原计划游程受阻,致使保险协议约定的事项一一发生。原告回沪后,原告与被告交涉,出面接待的却是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其自称“同一单位,统一理赔的”,但其拿出要求原告填写的理赔表内容,与原、被告达成的保险协议内容根本不同,原告索赔无门,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赔偿旅程延误、行李延误、随身财产受损、旅程变更等赔偿款19400元。 本案主审法官林晓君表示,本案中,对于因台风受阻这一不可抗力,未能按游程旅游大堡礁,进而导致的损失,原告主张保险赔偿,而非旅行社赔偿,实际上是原告通过保险这种制度性安排自担风险的方式。 如果旅游者未投保,在《旅游法》实施之前,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对于旅游者投保的情况下,《旅游法》第六十一条仅规定“旅行社应当提示参加团队旅游的旅游者按照规定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但对如何规范投保旅游保险没有进一步的规定。建议旅游消费者要尽可能加强维权和纠纷防范意识。 |
上一篇:购买保险获赠旅游发生事故的责任分析 下一篇:出境旅游行程变更 游客索赔起诉保险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