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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刘健一

  刘健一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资深保险专业律师,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保赔网首席律师,广东保险律师网首席律师,专注车险、财险、寿险、交通事故、工伤、房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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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工演习摔成重伤 工伤赔偿各执一词
    出处:#   时间:2014/1/19 0:38:59   点击:2477

       浙江在线01月17日讯 前日,来自湖北的王先生打进本报维权热线81812315称,他在黄岩国际大酒店工作,是一名服务生,2012年6月28日,在该酒店举办的一次火灾逃生演习中,不幸受伤。

      2013年11月,工伤认定结果出来了,王先生被鉴定为9级伤残,但时至今日,关于赔偿事宜,他与用人单位依旧没有达成协议。

      “我希望得到一个合理的赔偿,但用人单位的赔偿我不能接受,甚至到现在都没有跟我签订劳动合同。”王先生说,他要为自己讨个说法。

      在火灾演习中摔伤了腰椎

      王先生向记者展示了他腰脊上的伤疤,约6厘米长。

      “三根手指粗的钢板,被植入腰椎骨。”直到最近,钢板才被取出,但是伤病的后遗症,一直折磨着他,“我才20多岁,却成了一个残废人。”受伤经历一直是王先生不愿提起的回忆。

      2012年3月16日,王先生到黄岩国际大酒店当一名服务生。由于王先生之前在该酒店工作过一段时间,因此该次入职不需要经过试用期。但是用人单位始终没有与他签订劳动合同。

      2012年6月28日,黄岩国际大酒店举办了一次火灾逃生演习。在演习中,人要从三楼往下跳,跳到地面上所铺的气垫里。

      “你们四个,过去试试。”酒店领导指派了四个员工参与该次演习,王先生也在四人之内。

      站在三楼的窗口上,往下看,虽然有气垫,王先生依然忍不住害怕。

      “没事,跳气垫中间就行。”一旁的现场工作人员提醒他。

      没有经过培训,没有经过热身,王先生就这样跳了下去,坐在气垫上的王先生感到腰间的剧痛,一旁的工作人员想将他从气垫床上扶下来,此时的他,已经瘫坐在地上,无法站起来了。

      对于单位的赔偿金额,当事人表示不能接受

      经医生诊断,王先生的腰椎骨折,需要手术。

      “手术后,钢板支撑着我的身体,我就跟机器人一样。”经过了一个长期的康复期,王先生虽然被取出了钢板,但是依旧不能久坐,不能弯腰。同时,洗脸、洗头发都要直立着,原本订好的亲事也被退了。

      受伤后的康复期间,单位每个月给他发了1500元的工资,后来员工提升了工资,他的工资也涨到了1800多元。

      2013年11月,王先生的工伤鉴定结果出来了,被鉴定为9级伤残。按照规定,该等级伤残可以获4到6万元的赔款。而关于单位究竟要赔付多少钱的问题,双方也开始谈判。

      “每个月发给我的工资,只是服务员的基本工资,但是,我并不是在我的工作岗位上受的伤,而是被派去干我工作职能以外的事情,所以单位不该只发给我这点工资的,应该按照2013年台州职工平均工资每月3340元的标准。”王先生表示,他希望单位为他补齐这些差额。

      另外,王先生自己算了一笔账,加上工伤赔偿的6万元金额;还有他的家属来去的误工费、交通费等费用,用人单位应向他赔付11万元的费用。

      “但是单位对我这些要求并不认可,还认为我有漫天要价的意思,甚至要跟我解除劳动关系。”随着一次次谈判的破裂,王先生的心情十分沮丧。

      用人单位:若条件合理,会赔偿给当事人

      1月15日下午,记者随王先生来到了黄岩国际大酒店。该酒店副经理王锡亥是一直与王先生谈判赔偿的单位领导。

      “单位一直很同情小王的经历,他受伤,单位也都主动找他商量赔偿的事宜。”王锡亥告诉记者,虽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劳动关系,我们也是承认的。

      随后,双方的谈判气氛又陷入了僵局。因为之前单位不同意给王先生补齐“台州市职工平均工资”的差额,所以双方的谈判又在记者面前剑拔弩张起来。

      “只要有合理的条款,可以一一写出来,我们单位会对你进行赔偿。”王锡亥说道,至于小王如果还有能力在我们单位上班,我们也会酌情考虑,为他安排一个合理的工作岗位。

      王锡亥最后表示,对于单位来说,会按照法律条款,如果有多套标准,会选取最高一套的赔款标准金额,赔给王先生。

      律师说法

      当事人符合工伤构成条件

      用人单位要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韩高远

      王先生所遇到的问题首先要分析其受伤的情况是否属于工伤,然后在可以确定工伤后再来考虑企业责任的承担。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而王先生遇到的情况明显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虽然参加火灾逃生演习不属于王先生原本的工作任务,但其参加演习却是受到单位的指派完成单位的任务,所以其符合工伤的构成条件。

      同时《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也规定了,“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作为参与火灾逃生演习活动受到的伤害,自然是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的伤害。所以无论怎么看王先生的工伤都已经构成。

      既然工伤已经构成,那么用人单位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首先停工留薪期间工资应当照常支付,同时对于王先生的医疗、护理等费用也应当承担,如王先生提出解除合同则还须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其中如王先生参加了社保则医疗、护理等费用,伤残、医疗补助金都可以向社保申报由其支付。

      最后提醒大家,劳动合同是维护劳动者权益的基本保障,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后大部分赔偿的依据就是基于劳动合同。而社保的交付也是为自己赔偿金的获得提供了最后的保障,所以劳动者应当同用人单位签订合同并要求单位正常缴纳社保。

      来源:中国台州网-台州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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