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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刘健一

  刘健一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资深保险专业律师,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保赔网首席律师,广东保险律师网首席律师,专注车险、财险、寿险、交通事故、工伤、房产案件。

执业证号:13101200910262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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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祸后被鉴定因“心脏病猝死” 保险公司拒赔
    出处:#   时间:2014/4/20 18:49:32   点击:2557

      天山网讯(记者马志娟报道)很多保险公司的业务员都会向客户推荐“人身意外保险”,这也是最常见的一个险种。可熊女士的丈夫购买了人生意外险后在一场车祸中丧生,保险公司却拒赔,原因是死亡鉴定书中的鉴定结果:“死者系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猝死”。

      这是近日新疆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纠纷。一场车祸让熊女士失去了丈夫,保险公司却拒赔,为获赔偿,她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经过一审、二审,法院会如何判决此案?熊女士能获赔吗?

      一女子花200

      为司机丈夫买保险

      2012614日,熊女士在某保险公司哈密分公司为其跑长途货车的丈夫侯某投保了一款一年期人身意外伤害险,交纳保险费200元。2012615日,该保险公司向熊女士出具保单,该份保险单附随美满人生C款保障计划的保险责任说明一份,载明保险责任:意外伤害,保险金额:15万元,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身故的,本公司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半年后被保险人车祸身亡

      201353日凌晨1时,被保险人侯某驾驶一辆重型普通货车在乌鲁木齐市沿河滩快速路主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广汇桥南路段时,车辆与主道西侧道路设施相碰,致车辆及路政设施受损,造成交通事故。事发后,经120急救人员确认侯某在现场死亡。

      保险公司依据

      “心脏病猝死”鉴定拒赔

      201368日,新疆金剑司法鉴定所受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委托,对被保险人侯某的尸体进行解剖,该所出具了一份鉴定意见书,其中载明:侯某死亡原因系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猝死。

      2013613日,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城市快速路大队向熊女士出具证明,载明事故发生的过程及后果。2013614日,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城市快速路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其中载明:经事故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后综合分析认定,侯某在此事故中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行为,属于交通意外事故。

      2013814日,熊女士为丈夫投保的保险公司向其出具理赔决定通知书,通知书中载明侯某的死亡不构成赔偿条件,由此作出拒赔决定。

      保险公司抗辩证据不足

      熊女士获一审支持

      熊女士认为保险公司没有理由拒赔,为争取自己的权益,她向哈密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哈密市人民法院一审后认为,熊女士为其丈夫侯某投保了人生意外伤害保险并交纳相应保险费,该保险公司应严格按照保单约定履行义务。被保险人侯某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交通事故中死亡,保险公司应按照保单约定向受益人熊女士支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保险公司辩称被保险人侯某并非因交通事故死亡,而是因疾病死亡,不构成人生意外伤害险赔付的条件,故其拒绝赔付。但法院认为保险公司不能提供证据证明熊女士的丈夫猝死原因系疾病自然发作,而不是因交通事故引起,且不能提供证据证明熊女士投保时,保险公司向其明确告知关于人身意外伤害险的赔偿范围及不予赔偿的情形,故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故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向原告熊女士支付保险赔偿金15万元。

      二审法理再碰撞

      熊女士获赔15万元

      一审宣判后,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二审。二审中,保险公司显然也做好了充分的诉讼准备,其上诉理由是:保险的基本特征之一是保障范围的专一性,即“保了左手不赔右手”,熊女士为其丈夫侯某投保的这款险种为人身意外伤害保障保险,因此保险公司仅对被保险人意外伤害死亡的范围内理赔。意外伤害的定义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因此被保险人侯某如果发生了人身意外伤害致其死亡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全额赔付。但根据新疆金剑司法鉴定所对侯某尸体的外表和内部进行检验,均未发现创伤性外伤症状的鉴定结论,鉴定意见书的最后鉴定结论为候某死亡原因系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猝死,说明侯某的死亡不是意外伤害所致,故保险公司不应当赔付。

      熊女士也据理力争,保险公司认为其丈夫侯某不属于意外伤害致死而是疾病死亡是错误的。虽然新疆金剑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结论为侯某死亡原因系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猝死,但侯某之前没有因心脏病而进行治疗的情况,是因为交通意外事故诱发心脏疾病才死亡的。

      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看来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究竟侯某的死亡是否属于意外伤害?

      法院参照保险公司对自己意外伤害险的解释,认为侯某的死亡符合意外伤害认定中“外来性”这一构成要件。法院同样依据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侯某在此事故中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行为,属于交通意外事故,此情形符合意外伤害中“突发性”和“非本意性”这两个构成要件。

      至于侯某是否符合“非疾病性”这一要件,二审法院再次调查得知,新疆金剑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冠状动脉粥样硬化常伴发冠状动脉痉挛,从而导致心肌急性缺血缺氧引起心肌纤维断裂,心力衰竭死亡,劳累、饱食、情绪激动均能成为冠状动脉痉挛的诱发因素。”这样的鉴定结论不能证明侯某是因交通事故而诱发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猝死,还是因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猝死而引起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也不能排除侯某系因意外即交通事故而死亡。综合所有证据,法院二审认为保险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因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熊女士终于获得了保险公司迟来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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