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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刘健一

  刘健一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资深保险专业律师,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保赔网首席律师,广东保险律师网首席律师,专注车险、财险、寿险、交通事故、工伤、房产案件。

执业证号:13101200910262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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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箱:13826203456@139.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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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保7年车祸死亡 保险公司拒理赔
    出处:#   时间:2014/6/1 21:38:20   点击:2468

      黄州男子倪某购买人身意外险后,突遭车祸死亡。事后,保险公司拿出免责条款,以倪某无证驾驶为由拒绝理赔。但是,死者家属称,投保时,保险员并没有对免责条款进行提示说明,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索赔25万元。上周四,此案在黄石市黄石港区法院开庭审理,当事保险员不顾单位的警告,毅然出庭作证。近日,记者约见该保险员,她向记者曝出了保险业中不为人知的乱象。

      投保7年车祸死亡,保险公司拒理赔

      死者妻子余女士说,她家住江北农村,生活困难,夫妻俩平时靠在工地打零工为生。因丈夫常在工地高空作业,担心发生意外,20077月,她和丈夫经人介绍认识了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中心支公司的保险业务员郭萍,并通过郭萍在该公司购买了平安智富人生终身寿险及附加意外、意外住院及住院日额附加险,保费为每年3498元。当年,因经济拮据,夫妻俩近7000元的保费还是郭萍垫付的。

      天有不测风云。20131129日晚910分许,倪某驾驶才买三天的二手无照摩托车从浠水县散花镇老镇区沿散花大道回家,途中与一酒驾摩托车相撞。倪某在黄石二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时年52岁。经交警部门认定,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

      次日上午,郭萍接到死者家属报案后,明确向死者家属承诺,倪某的死亡属于保险合同中的理赔范围,可获得25.5万元的保险金。但是,当郭萍将情况上报公司后,保险公司却拒绝理赔,并向死者家属下达了拒绝理赔通知书,理由是:倪某属无证驾驶。

      保险员出庭作证:未尽提示义务

      交了7年的保费,换来的却是一纸拒赔通知书,这让死者妻子余女士不能接受。余女士说,当时投保时,保险员并未向他们提示免责条款,他们根本就不知情。今年3月,余女士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索赔25万元。522日下午,此案在黄石港区法院开庭审理。

      法庭上,郭萍不顾单位及家人的反对,毅然出庭作证。当时部门经理和区域经理都给我打了电话,警告我做好心理准备,作证就开除我,如果对方赢了官司,我要负经济责任,钱由我来出。另外,我儿子、妹妹也赶到法院,让我别作证。郭萍说,当时她被逼哭了,但还是坚持出庭作证。

      郭萍在法庭上说,她在介绍产品过程中没有介绍免责条款和除外责任,余女士和倪某也没有问她,因为他们文化水平不高,主要是听她介绍保险产品。因为倪某当时没有机动车,也就不存在驾照,我当时也就没有问。她说。

      保险公司答辩称,倪某无证驾驶,依法不能获得理赔。保险公司还认为,业务员郭萍是熟人介绍的,签合同时也无第三人在场,其作证不能算数。

      良心保险员,自曝行业乱象

      27日下午,记者采访到了郭萍。56岁的她已在保险业干了17年。

      为何顶住压力去法庭作证?郭萍说:我只是实事求是,没想到要损害客户利益,也没想到要损害公司利益,我只是不想违背良心。

      郭萍向记者介绍,大多数保险业务员在做业务时,只是注重业绩,并不会向客户提示说明免责条款,且保险公司也没有明确要求业务员这么做。另外,很多保险员根本就不知道所谓的免责条款,例如她本人就不知道。她说,要不是律师介绍,她都不知道《保险法》第17条规定的保险人应就保险合同中的条款内容向投保人尽到提示说明义务。


      在购买保险和签订合同过程中我没有看合同文本,投保人在这个过程中也没有看合同条款,因为我知道他们根本就看不懂,也无法看懂。说实在话其实我对这两款保险产品的免责条款具体规定也不是很清楚,只知道个大概。郭萍说。

      郭萍介绍,在订立合同前,保险员会向投保人出示保险计划书,一般会询问投保人的身体状况、生活习惯以及有无驾照等,至于免责条款,不会刻意提示,这导致很多客户根本不知道免责条款内容。此后,业务员会让投保人交纳保费,然后签合同,签的合同书只是一页纸,合同上只有保额等条款,并无免责条款的具体内容。在合同签订一周后,保险公司才会向投保人寄送正式合同文本,上面有具体的免责条款内容,但这时投保人已经交了费,很少会去看这些条款内容。郭萍说,正式的合同文本,业务员在谈业务时,手中是没有的。

      郭萍说,保险公司最不道德的就是,事前不提示清楚,出事后就咬文嚼字,死抠免责条款。而投保人在签合同时,一般都听信保险员的话,只知道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获赔多少钱,出事后才知道很多条款不知情。

      律师提醒:投保应了解条款内容

      记者了解到,因保险业务员事前未尽提示义务或提示不清而导致的保险纠纷比较常见。

      例如,黄石市民肖女士的丈夫生病后在某保险公司一业务员处投保了一份保险。前不久,肖女士的丈夫查出癌症并死亡,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未尽到告知义务而拒赔。但肖女士称,当时投保时,保险员口口声声说可以投,并没有说明病人不能投保。随后,双方闹到法院。记者昨了解到,此案已调解过一次,但目前还未成功。再例如,去年底,黄石一位婆婆被做保险员的邻居忽悠,买了一份保险,该保险员还替婆婆在保单上签了字。记者调查得知,原来该业务员是一个60岁左右的婆婆,大字不识几个,其对于保险条文解释不清。事后,该保险公司相关负责人对记者说,由于中国保险业很难做,业务员难招,所以素质普遍不高。

      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黄国才律师说,目前保险业的乱象主要表现在:签合同时,保险员未告知免责条款,或者告知了未作解释,还有保险员替投保人代签合同的情况。黄律师建议,投保人在投保前,要弄清险种,知道保的是什么;另外,签合同前要了解合同条款内容,不懂或觉得有歧义的,应让保险员作出解释;最后,要对合同文本等相关数据进行搜集保存,以便出现纠纷时有效维权。黄律师认为,要规避这些保险乱象,关键还是需要加强行业自律,提高保险员的业务素质,让他们尽到应尽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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