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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刘健一

  刘健一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资深保险专业律师,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保赔网首席律师,广东保险律师网首席律师,专注车险、财险、寿险、交通事故、工伤、房产案件。

执业证号:13101200910262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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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违章建筑投保,发生火灾事故,保险要赔吗
    出处:#   时间:2018/11/23 1:14:31   点击:4155

    一、案情简介

    (根据真实案例改编,有删改)

    某工厂业主甲向乙保险公司投保了中小企业财产保险,保险范围为工厂的固定资产及存货,保单约定火灾、爆炸造成的损失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保险金额按照投保前一个月的资产负债表中的账面原值剔除土地价值后投保。后该工厂发生火灾事故,造成厂房和存货损失,共计数百万元。经查,烧毁的厂房为甲租赁,且厂房为违章建筑。

    甲与保险公司乙就存货的赔偿达成了一致意见,但对厂房损失的赔偿存在分歧:

    保险公司认为:涉案厂房系违章建筑且不能作为保险标的,不应受法律保护。

    甲不能接受乙保险公司的观点,诉至法院。

    二、法院裁判意见

    一审法院的观点:

    本案的争议的焦点在于甲对该厂房有无保险利益,该厂房是否属于保险范围。

    关于保险利益。《保险法》第十二条将其定义为“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指法律上能够受保护和强制执行的财产上的权利或合同权利,故对某项财产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才对该财产享有保险利益,通常指财产所有人、经营管理人、承租人、抵押权人等,并以被保险人是否对被保险的事物享有占有权、是否对保险对象投入了金钱或劳动力以改善或保持保险对象为判断,因此根据不同主体、不同法律关系,可在同一保险标的上设立不同保险利益。

    涉案厂房虽非属原告所有,但原告在该厂房中生产经营,即负有在此过程中保持厂房原貌的责任,即若发生损毁需承担由此带来的赔偿风险。该保险利益基于占有使用而产生,与基于所有权产生的保险利益为同一保险标的上的不同保险利益。保险合同中虽载明“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但未限定须基于所有权产生的保险利益,故被告公司所作的原告非厂房所有人而不具有保险利益的答辩,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观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涉案厂房是否属于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范围。

    在财产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涉案厂房虽系被上诉人租赁所得,但其因保险事故发生对厂房造成损失亦具有相应民事责任,其对该部分民事责任进行投保应视为其对于该部分财产享有相应的保险利益,且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上诉人已就厂房的损失向实际权利人进行赔付,应属于因本案所涉保险事故发生而产生的利益损失,故其有权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人索赔。

    关于本案所涉的厂房是否属于违章建筑,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即使属于违章建筑其亦具有相应的价值,且上诉人保险公司在二审庭审中已确认双方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已经对涉案房产的价值进行了确认,故即使涉案房产系违章建筑亦不得作为保险人拒绝理赔的理由。

    三、案件简评

    关于财产保险利益相关问题一直存在争议。首先,2013年最高院出台的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一条规定:“财产保险中,不同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分别投保,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在其保险利益范围内依据保险合同主张保险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一条可以看出,同意保险标的可以不同的保险利益分别投保并主张保险赔偿。曾经,司法实践对保险利益的认定有些过分严苛,上述司法解释也已经颁布数年,应对保险利益的认定有新的认识。

    另外,该案发生在浙江省,并由浙江省地方法院审理。浙江省的地方司法文件也对保险利益进行了相应地规定,以下摘录相应部分供大家参考。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浙高法〔2009〕296号第13、14条规定:

    第十三条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应具备合法、确定和可用货币衡量三个条件。保险标的不合法,不当然导致保险利益不合法。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可分为财产上的既有利益、基于现有利益而产生的期待利益、责任利益等三类。

    财产保险上的既有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现存利益。既有利益不以所有权利益为限,主要包括:(1)财产所有人对其所有的财产拥有的利益;(2)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对抵押、出质、留置的财产拥有的利益(但债权人对债务人没有设定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的其他财产则不应认定有保险利益);(3)合法占有人对其占有的财产拥有的利益;(4)财产经营管理人对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拥有的利益。

    期待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利益尚未存在,但基于其既有权利预期未来可获得的利益。期待利益必须具有得以实现的法律根据或合同根据。

    责任利益是指因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产生的经济利益。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以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的,不予支持:

    (1)投保人投保时保险标的虽存在物权上的瑕疵,但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其已具备了合法的物权;

    (2)保险标的物出险时虽存在物权上的瑕疵,但投保人实际占有该保险标的并具有经济上的利益,且投保人占有该保险标的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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