频道区域: 上海 广东 江苏 北京
网站首页 新闻资讯 专业服务 专业团队 成功案例 案例点评 保险法律 保险条款 保险课堂 理赔流程 赔偿标准 曝光台
案例点评
车险案例
寿险案例
财险案例
工伤案例
裁判文书
专业服务
首席律师刘健一

  刘健一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资深保险专业律师,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保赔网首席律师,广东保险律师网首席律师,专注车险、财险、寿险、交通事故、工伤、房产案件。

执业证号:13101200910262809

联系电话:13826203456(微信同号)

邮箱:13826203456@139.com
Q Q :919203665

成功案例
·
20155
·
19961
·
19628
·
19133
·
18905
·
18180
  • 车险案例
  • 当前位置: 首页 >> 案例点评>> 车险案例
  • 交通肇事中“逃逸行为”的认定
    出处:#   时间:2013/6/23 23:12:15   点击:5882

    【案情】 2006年5月9日晚10时,被告人陈某无证驾驶(车牌未悬挂)面包车沿某市解放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金凯公司附近时,与步行过马路的李某相撞,后李某因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陈某逃离现场。同年5月10日,被告人陈某到某市公安局交警队投案自首。经某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陈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不负事故责任。某市检察院以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具有逃逸情节),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某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陈某犯罪后主动投案,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判决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一审宣判后,陈某不服,上诉于中级人民法院。陈某上诉辩称,肇事后,离开现场是去打110报警;报警后未回现场是因为害怕被害人家人报复,第二天让家人给交警队送去丧葬费5000元并主动投案,没有逃避法律追究,不应认定为逃逸。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陈某犯罪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原判审判程序合法,但认定犯罪事实、定罪及适用法律不正确,量刑不当,应予纠正。上诉人陈某的上诉理由成立,予以支持。判决上诉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解析】 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往往导致被害人无法得到及时救助,但逃逸行为与暂时逃离现场的行为,并不完全相同。肇事者对被害人的救助行为,是其对自己肇事行为的事后补救措施,也是其在肇事后的应尽的义务,本案中肇事者陈某在拨打110报警时,也离开了现场,但这种逃离行为对于及时抢救被害人、尽快处理事故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并且在次日自首承担其应付的法律责任,因此,在量刑时应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上一篇:肇事逃逸他人顶包 自首赔偿仍被判交通肇事罪
    下一篇: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车辆定损异议的处理
    友情链接 >>
  • 广东保险律师网
  • 中国保监会
  • 最高人民法院
  •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 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
  • 中国法院网
  • 中国律师网
  • 财产继承法
  • 北京离婚律师
  • 广州律师
  • 保险理赔律师
  • 天涯交通事故律师
  • 广东高胜诉律师
  • 武汉律师
  • 广东律师
  • 法询在线网
  • 找律师
  • 盈科律师事务所
  • 中衡保险公估
  • 关于保赔网   加盟合作   友情链接   网站地图   法律申明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 @ 2013 保赔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上海闸北区裕通路100号洲际商务中心15、16楼
    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大道中289号南方传媒大厦B座15-18层
    手机:13826203456 QQ:919203665 邮箱:13826203456@139.com
    粤ICP备13021307号  技术支持:广州网站建设 安全联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