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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刘健一

  刘健一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资深保险专业律师,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保赔网首席律师,广东保险律师网首席律师,专注车险、财险、寿险、交通事故、工伤、房产案件。

执业证号:13101200910262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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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箱:13826203456@139.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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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州日报访首席律师:汽车未年检被追尾属免责条款 保险公司拒赔
    出处:#   时间:2013/6/4 17:41:26   点击:7529

     属责任免除 险企应尽提醒义务

      一起追尾事故让蔡先生的小轿车车头凹陷,损失了近6万元,满以为买了车损险和不计免赔,只需坐等保险公司的理赔款。没想到,因为车辆行驶证未按期年检,蔡先生等来的却是保险公司的拒赔。

      去年12月份,蔡先生驾车行驶在广园东路笔村立交路段,因没有保持安全距离与前方一辆轻型货车追尾相撞,造成轻型货车车尾部位受损,自己的车头发生严重凹陷。经交警认定,蔡先生负全责。

      蔡先生后将受损车辆送至某修理厂维修。初步测算,蔡先生车辆的全部维修费用约为6万元。“我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车损险和不计免赔,但是在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却遭到拒绝,理由是我的行驶证未按期年检。”

      对此,蔡先生相当不解,“一来我的行驶证上检验的有效期是到明年9月份,二来没有年检能成为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吗?”

      险企

      应事先提醒免责条款

      记者在保险公司的车损险条款上看到,"在规定检验期限内未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的"公司不负赔偿责任。”但是蔡先生的代理律师刘健一告诉记者,尽管车险条款中将此列为免责范围,但是由于上述免责条款均是属于格式条款,若保险公司没有与车主进行投保事前的提示和说明,“那么免责条款则是没有效用的”。

      此外,也没有任何证据能证明被告就免责条款“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向原告作过提示和明确说明,尤其是何为“规定检验期限”未向原告做出提醒,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据介绍,根据《保险法》第17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刘健一表示,“这也就意味着免责条款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不过有险企业内人士表示,保单上对于免责条款部分,都是通过加黑加粗的字体引起投保人注意;此外,保单最后还有专门的投保人确认署名,一般销售人员也是在进行解释之后再要投保人进行署名确认,“保险公司如何举证已经进行"提示和说明义务"本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用加黑加粗的字体提醒,加上投保人签名已足以说明问题。”

      观点PK

      律师:须证明未年检是事故近因

      刘健一表示,就算投保车辆没有年检,保险公司也不能拒赔。“就本案来说,保险人以免责条款拒赔,必须证明"车辆未经年检"是造成保险事故的近因,否则不能拒赔。

      对逾期未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辆发生事故,关键看该机动车在发生交通事故时的实际技术状况是否正常,以此来判定保险公司是否应免除保险责任。如果机动车事故后检验合格,那么车辆出险的危险并未增加,机动车未年检就不能成为造成交通事故后果的近因,保险公司不应因此拒赔。”

      险企:合同经双方同意约定

      险企人员表示,商业保险关系是由当事人自愿缔结的合同关系,虽然是格式条款,但是双方同意约定的,当中的免除责任属于明确排除的形式,是在投保人与保险人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建立的。

      影响:或引发车险费率上调

      保险公司相关法务人员解释,“保险公司的拒赔是有理由的,因为车辆是否进行每年年检、能否通过年检是车主应该注意的义务,将这样的风险转移到保险公司身上是不恰当的,由此产生的可能后果甚至是保险公司由此产生的赔付金额增加,进而赔付率上升,影响险企的赔偿准备金。最终导致保险公司修改条款,将车险费率上调,由广大车主来共同承担风险。”

      专家提醒:

      律师提示,车辆所有权人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检验车辆,确保车辆性能安全。若确实因特殊原因未及时检验又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要求交警部门对车辆进行检测,确认其发生事故前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如果车辆不存在安全隐患,保险公司仍然拒赔的,车辆所有权人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要求保险公司赔偿。 

      广州日报 文/记者周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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