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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刘健一

  刘健一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资深保险专业律师,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保赔网首席律师,广东保险律师网首席律师,专注车险、财险、寿险、交通事故、工伤、房产案件。

执业证号:13101200910262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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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箱:13826203456@139.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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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泰康人寿编制虚假承保录音资料电话销售欺骗投保人 遭保监会处罚
    出处:#   时间:2017/10/8 22:52:25   点击:8411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保监罚〔2017〕21号)

    保监罚〔2017〕21号

    当事人: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泰康人寿)

    住所: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科学园路21-1号(泰康中关村创新中心)1层

    法定代表人:陈东升


     

    当事人:彭惠英

    身份证号:11010419630819XXXX

    职务:时任泰康人寿电话销售事业部运营部负责人

    住址:北京市宣武区铁树斜街


     

    当事人:高璐

    身份证号:12010919781210XXXX

    职务:时任泰康人寿电话销售事业部数据部负责人

    住址: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66号院


     

    当事人:李朝晖

    身份证号:61011319651021XXXX

    职务:时任泰康人寿助理总裁兼电话销售事业部总经理

    住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6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泰康人寿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泰康人寿、彭惠英、高璐、李朝晖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泰康人寿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电话销售欺骗投保人,未有效履行管理责任。我会对泰康人寿2015年签单的电话销售保单业务进行检查中,随机抽查下属的25家电话销售中心,均发现存在电话销售欺骗投保人的违法行为,且违规保单占比均较高。同时,泰康人寿总公司负责电话销售业务规划与督导、产品与销售支持以及对电话销售中心业务进行合规性管理,检查发现总公司在销售业务品质管理等内控方面存在诸多问题。综上,泰康人寿总公司对多个电话销售中心普遍存在的欺骗投保人问题负有直接责任。

    时任泰康人寿电话销售事业部运营部负责人彭惠英、时任泰康人寿助理总裁兼电话销售事业部总经理李朝晖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二、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条款费率。《人身保险电话销售业务管理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开展电话销售的产品范围限于普通型人身保险产品”。泰康人寿通过电话渠道销售的泰康鑫泰年金保障计划中,包含泰康附加日日鑫年金保险(万能型),该附加险属于万能险产品。

    时任泰康人寿助理总裁兼电话销售事业部总经理李朝晖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三、编制虚假承保录音资料。泰康人寿电销人员利用业务系统管控不严等管理漏洞,以“自建号”、“手拨号”、添加不真实的被保险人联系电话等方式呼叫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人,编制虚假的承保录音资料,用于通过录音质检,或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承保出单。

    时任泰康人寿电话销售事业部数据部负责人高璐、时任泰康人寿助理总裁兼电话销售事业部总经理李朝晖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违法行为,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相关职责文件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会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一、电话销售欺骗投保人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有关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对泰康人寿罚款30万元,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彭惠英警告并罚款10万元,对李朝晖警告并罚款5万元。

    二、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条款费率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有关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条,对泰康人寿罚款20万元,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李朝晖警告并罚款4万元。

    三、编制虚假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有关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条,对泰康人寿罚款20万元,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高璐警告并罚款5万元,对李朝晖警告并罚款3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保监会

    2017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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