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法院剖析保险涉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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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通讯员丁瑞琦记者张羽馨)9月26日上午,记者从苏州中级法院保险纠纷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目前消费信贷保险、理财型保险、保证保险、建筑工程一切险、应收账款险、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追偿等新类型保险纠纷案件频发,增加了审判工作的难度。
据介绍,自2013年至今,全市基层法院新收一审保险纠纷案件数分别为1002件、1020件、1053件、961件、646件(上半年);审结案件数分别为862件、979件、981件、987件、492件(上半年)。常熟、张家港、昆山三家基层法院收案数较多。从审理情况来看,目前保险纠纷案件涉案标的金额较大。保险公司业务快速发展的同时,在服务质量提升和规范操作跟进方面显出短板。
发布会上,法官对目前保险纠纷当事人涉诉风险进行了分析,包括合同约定存在不明确、不清晰,部分免责条款甚至难以理解。对于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举证不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审阅合同不仔细。出险后不及时通知保险人。出险后无正当理由离开现场。未明确约定受益人的人身保险合同,法定继承人应共同主张权利,防止权利瑕疵。团体意外险的被保险人身故后,受益人往往要求雇主等先行垫付赔偿款,再将保险理赔的权利转让给垫付款项的主体;但因未经司法程序,受益人在缺乏法律支持的情况下,并不清楚被保险人死亡所应当获得赔偿的项目及金额,导致其要求雇主支付的赔偿款远低于可通过保险理赔获得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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