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检期内未申领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公司不得以此为由拒赔
出处:# 时间:2018/9/20 22:58:52 点击:2006
案 情 车主钱某以其所有的车辆向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率等险种,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金额为50万元。保险期间,钱某驾驶车辆发生事故,造成王某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 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横过机动车道,钱某驾驶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小型轿车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行驶,均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王某的法定继承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1、钱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424360.2元;2、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钱某赔偿。 法院经审理判决保险公司支付王某的法定继承人11万元,钱某支付232821.6元。现钱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保险公司向第三人即王某的法定继承人支付赔偿款232821.6元。 审 判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主张钱某未按规定申领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未按规定检验”免责情形,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保险公司不能证明本案存在免责的情形,应按约定赔偿钱某相应的保险损失。遂判决支持钱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保险合同是评定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保险人主张免责的,应在合同中对免责事项作出明确约定,并且向被保险人作出提示及说明义务。在法律法规已对机动车检验规定作出变动的情况下,而保险合同并未对此作出明确约定,保险人援引免责条款主张免责,没有合同及法律依据。 来源:厦门中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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