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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刘健一

  刘健一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资深保险专业律师,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保赔网首席律师,广东保险律师网首席律师,专注车险、财险、寿险、交通事故、工伤、房产案件。

执业证号:13101200910262809

联系电话:13826203456(微信同号)

邮箱:13826203456@139.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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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保8000元,第二天发生火灾损失上百万,保险公司该不该赔?
    出处:#   时间:2023/8/24 23:25:13   点击:454
    事情就是这么凑巧

    刚买保险就遭遇损失

    可理赔时

    保险公司这儿卡了壳

    说内部流程还没走完不给赔

    这该如何是好?

    保险理赔问题引发纠纷

    重庆市江津区,某食品经营部想要为其堆放货物的两个房屋购买财产保险,便通过微信与某保险公司业务员联系,告知其投保房屋详细情况,并按照业务员的指示在其发送的小程序中填写了相关投保信息。

    当天下午,经营部工作人员向该保险公司账户缴纳了保险费8000元。

    投保的第二天,该食品经营部房屋失火,导致投保的一个房屋被全部烧毁。然而此时,保险公司尚未完成这次投保的内部审签流程,也就没有来得及出具保险单。

    事发后,食品经营部向保险公司报案并申请理赔。保险公司认为保险合同尚未成立,拒绝理赔,并退还了前一天缴纳的8000元保险费。

    随后,该食品经营部将保险公司诉至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损失。


    法院:保险公司应给付保险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合同并非要式合同,合同成立并非以保险单的签发为依据,只要双方达成合意即可,保险单等仅为保险凭证。

    原告通过保险公司业务员发送的小程序进行了投保信息录入,即具有投保的意思表示。保险公司通知原告缴纳保险费,即表明已完成核保,具有同意承保的意思表示。在经营部按要求足额缴纳保险费后,双方则就保险合同的订立形成合意。

    保险公司承保规范中虽载明保险单签发后合同方能生效,但该规范仅为内部规定,不能以此约束其合同相对方,更不能对抗法律规定。

    结合受损情况及保险单中载明的免赔情况,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给付经营部保险金120万余元。

    法官:保险合同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如果保险公司收取保险费,且符合承保条件,仍因保单未出认定保险合同不成立,将会使得保险公司在收到保险费后,拖延和阻却合同的成立,有违《保险法》的诚信原则。

    从合同履行的实际效果以及保险行业的长远发展来看,交付保险费之后,出具保单之前,发生保险事故仅为小概率事件,总体占比较低。而预收保险费视为合同成立与签发保险单视为合同成立,在大多数情况下实际效果是一致的,既能满足投保人的合理期待,也更能体现保险合同的保险功能。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三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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